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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对“责任无法认定”如何划分责任

一、案情介绍
周女士系上海某出租车公司司机。2014年9月24日深夜23时左右,周女士驾驶出租车沿上海S32(申嘉湖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22公里850米处时发生抛锚,周女士将车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她自己下车,站在车辆左侧,当时应该是查看车辆或准备打电话求救。
秦先生驾驶重型挂车经过此处,可能是稍微偏离车道,牵引车右前角与下车站在车身左侧的周女士相撞,周女士受冲击与自己车辆左后部碰撞后弹出,被牵引车辆碾压当场死亡。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后,因牵引车的行驶轨迹以及周女士站立的具体位置无法确认,故未作事故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秦先生驾驶的车辆,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挂靠两家公司,且只有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为记述方便,我们将此简化称为秦先生一方。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周女士家人将秦先生一方及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等共计111906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认为驾驶员秦先生一方应当负全责。
周女士因车辆抛锚,下车作必要检查并准备呼救,且站在应急车道线内,并无不当。秦先生系驾车疏忽,因偏离正常车道而导致惨剧发生,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秦先生一方付全责。
2、被告秦先生一方认为其最多只是次要责任,认可30%责任。
秦先生一方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正值深夜,周女士未及时撤离车辆,未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发生撞击时,其站在所停车辆左侧,即在应急车道分隔线外,其行为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均是机动车,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秦先生仅承担交强险外30%责任。
3、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交强险外各自承担50%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对于交通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都无法明确认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责任无法认定,双方按同等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50%赔偿责任,这样更为公平合理。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三、律师辨析
对于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我们很自然会想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摊损失。该条在此处不适用,因为双方并不是都没有过错,而是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只是过错程度大小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如果盲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反而有失公平。
在此特殊情况下,审判者一般适用“深口袋”理论,与“优者负担原则”基本相似,即考虑到保险公司作为大公司口袋较深,且我国保险公司一般具有官方色彩获利丰厚,偿付能力强,如果判决由其承担全部或更多责任,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矛盾的激化和有效解决矛盾。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法院会认定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上海高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2月3日)第17条,无事故报告的责任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而仅出具了事故证明的,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处理,倘若能证明行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否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相同情况,外地法院判决并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1、机动车方全责(大多数)
一种是直接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像江苏高院、合肥中院、重庆高院、贵州高院、河南高院等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江苏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05年2月24日)第11条,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肥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6日)第30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北京高院、江西赣州中院、湖北武汉中院等对此类情况,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机动车一方对自己不存在过错、对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0年12月23日)第73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主责(少数)
一种是直接判定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比如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7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江西九江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7月29日)第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上海交

通事故律师

四、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所述周女士站在应急车道线内,被告秦先生陈述周女士站在应急车道线外,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从事发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周女士因车辆抛锚下车,晚上过往车辆大灯的开启应当具有提示性,其若看到不远处灯光,应当远离危险地带,然其站立在本方车辆左侧,与行车道太靠近,忽视了高速车辆驶过的危险因素,未尽到足够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致碰撞发生,故不论其是否跨过应急车道线,其均应自负部分民事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根据各方不同过错程度,按主次责划分,即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被告秦先生负80%的赔偿责任,周女士自负20%的责任。海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