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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人逃之夭夭,起诉雇主获得赔偿

骑自行车遭无证三轮车撞倒受伤固然倒霉,所幸肇事者态度还算积极,甚至找来自己打工商店的老板支付了住院费押金。

可是当被撞者出院准备索赔时,却发现肇事者已经不知所踪。

而曾经信誓旦旦表示负责到底的店老板,也忽然翻脸不认人了……

 

骑车被撞  对方全责

2012年11月的一天,55岁的冯阿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黄耀杰驾驶的无证三轮车撞倒受伤。接到报警后,交警来到事发现场处理这起事故。

肇事的黄耀杰告诉交警,自己在附近的一家装饰材料店打工,老板是汤治国父子。见黄耀杰几乎身无分文,交警于是电话联系汤治国到场,并安排将冯阿姨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汤治国以自己名义支付了住院费押金3000元。

几天后,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耀杰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及时送医  九级伤残

这起事故本身并不大,由于交警及时到场处理并将冯阿姨送医救治,她的伤情也很快得到确定并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疗。

在医院,汤治国反复向冯阿姨表态:我是好人,一定会对你的伤负责到底。

经医生诊断,冯阿姨遭三轮车撞击倒地造成了脊椎骨折,幸好未伤到神经,她前后住院20多天,最终痊愈出院。但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她依旧构成了九级伤残。

住院期间,冯阿姨一直遵照医嘱安心养病,并没有担心日后索赔的事。

她心想,这事既有肇事者黄耀杰负责,又有黄耀杰打工的店老板承担,医药费终归是有着落的。

 

肇事一方  不知去向

待到正式出院,冯阿姨首先想到联系肇事的黄耀杰。可是拨打对方的手机,始终传来“您拨叫的用户已关机”的提示,一连几天都是如此。

这下冯阿姨有点着急了,她赶紧联系黄耀杰的老板汤治国。这次对方的电话倒是没有关机,然而在电话里汤治国告诉冯阿姨,黄耀杰已经从店里不辞而别,而且是不知去向了,他们也在找他呢。

黄耀杰失踪了,那么赔偿的事该由汤治国负责了吧?

没想到,汤治国这下也变了脸。商店老板不愿负责

在医院时口口声声会负责到底的汤治国,这时改口称黄耀杰只是在自家店附近住,并非自己的雇工。黄耀杰平时靠骑车替人送货和搬运谋生,自己只是与他熟识,那天黄耀杰出了交通事故,他是前去帮忙。

既然并非雇工,为什么他曾经替黄耀杰预付了3000元住院押金呢?

对此,汤治国表示,当时他是借钱帮助朋友。在冯阿姨和他交涉过程中,汤治国还拿出了一张黄耀杰出具的欠条,上写“借汤治国3000元用于支付留医费用”云云。

汤治国表示,冤有头债有主,冯阿姨应该找黄耀杰索赔,他自己也要找黄耀杰拿回那3000元欠款呢!

 

接收委托  代理索赔

本以为简单明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就此顿生波折。迫于无奈,冯阿姨找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我和同事共同代理此案。

作为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我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

黄耀杰驾驶的是一辆无证三轮车,因此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载明黄耀杰的工作单位等信息。

唯一对我们有帮助的是,黄耀杰在交警部门所作的陈述笔录中,其工作单位及电话一栏留的是汤治国父子经营的装饰店地址、店名及电话。

此外,汤治国向医院支付了留医定金,通过我们的走访,医院对此出具了证明。

 

多番走访  证据寥寥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来说,赔偿责任人越多,对于最终赔款的落实总是更有利的。

因此,我们并未放弃查找黄耀杰下落的努力。同时,也希望挖掘更多能够证明黄耀杰在汤治国店里工作的信息。

我试图通过查询黄耀杰的居住证办理等信息,为此也费了颇多周折,最终仍然是一无所获——未找到其他有力证据。

因此在案件开庭时,我们只能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多作文章,充分阐述其证明效力。

 

开庭声称  仅是相识

当我们拿着仅有的这些证据材料走上法庭时,主审法官首先问明双方对争议的态度。

我方指出,本案肇事者黄耀杰和雇主汤治国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冯阿姨各项费用共计约14万元。

而汤治国则强调,黄耀杰并非他店里的雇工,他和黄耀杰只是相识,并基于帮忙和借款性质支付了住院费押金,不同意对冯阿姨作出赔偿。

刚开始,法官对我方的主张也有些不以为然: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黄耀杰与汤治国是雇佣关系?

汤治国听到法官言语间似乎站在自己一边,更加得意地宣称他们只是朋友间的借款关系。

 

结合案情  分析证据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指出:认定黄耀杰与汤治国存在雇佣关系,有黄耀杰在交警队接受处理时填写的资料为证,当时他确认自己的工作单位为汤治国经营的装饰店。

另外,被告汤治国得知黄耀杰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自己名义为原告冯阿姨交纳了住院押金,印证了黄耀杰是为其工作的说法。

如果仅是借款关系,汤治国不需要也不可能以自己名义缴付住院费用。

至于被告汤治国所提供的所谓借据,与两人存在雇佣关系并不矛盾。

因为黄耀杰是交通肇事者,他向自己的老板借钱预付住院押金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这只能表示两人对这笔费用承担的私下约定。

 

法院判决  连带担责

在法庭上我们还强调,无论黄耀杰填写的陈述材料,还是汤治国到场处理并支付住院押金,都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形成的,是对事实最真实的反应。

而所谓借条是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形成的,很可能是被告为推脱责任而人为制造的,原告用于证明两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明显优于被告的借款关系证据。

通过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在开庭后一个星期即作出了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黄耀杰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约14万元,汤治国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针对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胜诉关键  优势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冯阿姨由于轻信他人且欠缺法律知识,导致自己在证据方面不够充分和坚实,再加上直接肇事者为了逃避赔偿而不知所踪,给自己的索赔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最终,我方是通过优势证据才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

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情形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此规则的设置,是由于在现实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有时是客观上不能做到的。

而且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存在差异也是很普遍的,因此在发生抵触时,采信证明力高的证据更为接近真实。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确切无误地证明黄耀杰与汤治国存在雇佣关系,但相较于被告方提供一纸借条辩称是朋友借款而言,法官更有理由相信黄汤间是雇佣关系,并就此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