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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如何认定
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实践中每个法院对于居住时段认定的宽严程度不一样,普陀区法院最严格,要求2010年之后居住超过一年,黄浦区法院最宽松),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海拆迁律师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