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分割有争议,勿诉请动迁协议无效
被动迁房屋的权利人过世,所有继承人中的一人伪造文书,与动迁组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已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上海 拆迁律师 案例: 上海拆迁律师评析: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去世,该房屋的权利人至今未进行变更登记,其继承人也未分割过财产。 权利人的两名子女解放前去台湾,户籍资料已无法完整查明。现蒋美兰是该房屋内唯一户籍人口,持书面赠与书和委托书等文件与动迁组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妥。该协议中的被征收人的表述方式为“谢洪诗(亡)、许梅子、蒋美贤、蒋美兰等”该表述明确该房屋为共有产权。 2012年9月,许梅子、蒋美贤将蒋美兰、某局、某公司告上法庭,称被告蒋美兰伪造两原告的签名,与被告某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在明知两原告也是继承人的情况下,未核实委托书的真伪就和蒋美兰签订协议,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当该户取得动迁补偿利益后,内部关于动迁款的任何争议均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应在动迁利益的范围内主张分割动迁利益。 被告某局和第三人某公司共同辩称,房屋产权人谢洪诗去世,被告蒋美兰提供了谢洪诗其他子女以及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且蒋美兰本身对房屋也享有产权份额,被告与之签约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