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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遗嘱及遗产处理

当老人步入风烛残年之际,名下的财产分配往往成了最重要的身后事。2010年,长宁区法院受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26件,2011年增加到44件,今年上半年为25件,同比上升67%。

老人处理遗产意识增强但相关知识欠缺,父母与子女间感情有亲有疏 “一碗水”难以端平,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及遗产情况复杂当事人难以自行处理等,是遗嘱继承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立不立,是件大事

99岁的谢阿婆是位独身老人,10多年前养女去国外定居,谢阿婆的日常起居主要由居委会、邻居和朋友们照顾。几年前得知自己患了肺癌,谢阿婆曾对居委干部徐阿姨说起过,今后谁抚养她遗产就给谁,后事可以请她乡下三个侄子料理。

去年5月8日,谢阿婆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居委会秦主任去医院看望谢阿婆。回来后,秦主任根据徐阿姨反映的谢阿婆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并与谢阿婆三个侄子商量后,在居委会打印了一份遗嘱。大意是:因养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谢阿婆愿意与三个侄子一起生活;名下房产谢阿婆在世时出租,租金补贴生活,谢阿婆去世后由三个侄子继承。秦主任以 “起草人”的身份在遗嘱上签了字。

5月11日,谢阿婆病危,徐阿姨带着遗嘱赶到医院,徐阿姨给谢阿婆看了遗嘱,但没有宣读内容;又问谢阿婆是否愿意随三位侄子到乡下同住,谢阿婆表示同意。于是,在护工的帮助下,谢阿婆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5月12日,谢阿婆被三位侄子接出医院。 5月13日,谢阿婆去世。

之后,三位侄子以谢阿婆养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经法院传唤,谢阿婆的养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判,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陈芸表示,本案遗嘱并非根据谢阿婆的口述内容当场形成;谢阿婆虽然看过遗嘱,但她并不识字,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谢阿婆生前虽曾表示 “今后谁抚养她遗产就给谁”,但当她在遗嘱上按手印时,见证人并没有明确告知她遗嘱的具体内容,谢阿婆也没有任何关于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同时,三名原告在谢阿婆生前并未尽抚养义务。综合以上几点,本案遗嘱虽有谢阿婆手印及见证人签名,但并不是谢阿婆对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孝不孝,十分重要

今年1月的一天,长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是60岁的林女士,被告是林女士的继父, 81岁的韩老伯。林女士以母亲林老太2008年12月的亲笔遗嘱为依据,要求继承母亲名下62.5万元遗产。韩老伯则拿出林老太2010年5月写的一份遗嘱,称因为女儿不孝,老伴另立遗嘱言明女儿不得继承。

据韩老伯讲,由于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所以林女士与两位老人感情淡漠。 2010年初,为提高生活质量,两位老人打算把房子卖掉住到养老院去,便与女儿商量将户口迁入她家,但遭林女士拒绝。

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两位老人卖掉了房子,并与三位亲友签订了财产托管协议。协议约定:由三位亲友保管老人的财物,支付老人在福利院的一切费用;待老人 “百年”之后,三位亲友负责料理老人的后事并执行他们的遗嘱。 2011年2月,林老太因病去世。

法庭审理后确认,原、被告双方提供的遗嘱均合法有效,但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遂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耿志成表示,相对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现实生活中,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不让子女继承自己遗产的情况并非罕见。本案中,林老太前后两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反映了她内心的某种变化。由于生活经历不同,每个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亲疏也各不相同。但是,关爱老人,尤其在他们进入人生暮年的时候给他们更多的照顾,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

亲不亲,老人揪心

去年10月8日,王家六兄妹应93岁的舅舅史老先生召集聚到一起。老先生宣布,王家父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交其保管,今天当众拆封开示。遗嘱记载: “本人去世后,凡属本人的房产份额全部给小女儿 (姓名)壹人继承。”遗嘱上有王父的签名及2008年签署的日期。

但是今年1月,王家小女儿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小妹要求按照父亲遗嘱继承其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五位被告明显分成两个 “阵营”。大哥站在小妹一边,二哥及三个姐姐则另有主张。二哥向法庭提供了父亲2011年 2月写的一份书面材料:“父亲同意,某某路房屋送于二儿子(姓名)。”二哥认为,应按父亲新立的遗嘱执行。

见众外甥为父母遗产吵到法院,舅舅史老先生深感痛心。他出庭为小外甥女作证: 2008年王父亲自将封好的遗嘱交他保管,去年拆封当日,六兄妹均在场,且都在他准备的备忘录上签字确认。见舅舅出面帮助小妹,不甘示弱的二哥请来曾经服侍父亲的保姆证明。

法庭审理后发现,系争房产登记在王父及二儿子名下,两人各占一半份额。属于王父部分的份额,一半应为王家母亲所有,并且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法庭认为王父2011年写的书面材料不是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六兄妹在二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

主审法官陈芸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2008年写的遗嘱由本人亲自密封后交亲戚保管,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而被继承人2011年书写的材料,形式上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内容上没有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实际也未在生前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过户给二儿子,因此这份材料不是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