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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提示:欠条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如若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案例介绍:
    1998年10月某贸易公司向某塑料厂购买塑料盆一批,合同总价值3万元,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给付首付款1万元,余款在货到后3个月内结清,塑料厂应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塑料盆的生产并交付给贸易公司。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给付了首付款,而塑料厂也按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
     3个月之后,也就是1999年2月,贸易公司无力给付剩余的货款。经双方协商,2000年1月5日,贸易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塑料厂货款2万元。2005年1月,塑料厂起诉贸易公司,要求给付欠款,贸易公司抗辩,认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贸易公司出具欠条,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愿意履行的行为。因此,对原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期限所产生的诉讼时效有中断的效力。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0年1月6日开始起算。根据《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从2000年1月6日起算,那么应诉讼时效最长不应超过20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