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敬业·乐业
 
再审胜诉 ▪ 上海法治报专栏无删改原文

《上海法治报》专栏地址:http://www.shfzb.com.cn/html/2018-07/30/content_679919.html

 

一个标点 引发矛盾与歧义

艰难取证 再审获拆迁利益

 

2016年初的一天夜里,在家中写文的我被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打断了思绪,那时,任谁都始料未及,这通电话将创造一场奇迹。

 

我赶忙从创作中抽离、将电话接起,听筒那端却传来令人沮丧的讯息——王女士咨询一审败诉的案件——我的心当即凉了大半,毕竟二审仅有低于百分之三的胜诉率。随着王女士的讲述,我已近乎绝望,因为王女士上诉后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只得申请撤诉,近来思前想后又觉不甘心,便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得知我专办拆迁案之后,才来电咨询再审事宜。

 

我代理二审或再审案件有个原则:一审判决需有三处以上的瑕疵或错误,方可代理二审;对于翻案率不足万分之三的再审案件,更需要原审判决有超过五处的瑕疵或错误才可以。因为二审/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反驳,如果说一审论点是点,二审/再审论点则是面,仅有一两个支点并不足以支撑,需要三个以上的支点才能撑起一个平面(指二审论点)、五个以上的支点才能撑起一个多面体(指再审论点)。

 

王女士闻言,便称一审判决的错误不止五处,欲上门咨询,但当事人所认为的错误在法律角度未必成立。本着对当事人负责、节约双方时间的原则,我请王女士先将一审判决拍照发送予我,若有可诉性再来不迟。

 

大致浏览一审判决后,我发现确如王女士所说,漏洞百出、不止五处,其中一处是重大的程序性错误。然而,纵使一审判决存在诸多瑕疵甚至错误,再审翻案也是难于上青天,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但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王女士表示可以接受,只是不想放弃最后的权利。于是,我受理了此案,开始了长达两年半的持久战役……

 

父母过世 留下一套私房

 

王女士全名王灵秀,父母育有兄弟姐妹六人,其余五人分别是大姐王清秀、二姐王锦秀、大哥王全俢、二哥王全亮和三哥王全壮。王灵秀年纪最小,但并未因此受到任何优待,反而尽了更多的义务,且不敢对兄姊说一个不字,这为今后她的权利被侵犯埋下了隐患。

 

六人的父母在世时,有一套位于虹口区的两层私房,产权人为老两口。上世纪九十年代,父母相继去世,产权人一直未变更。嗣后,二姐王锦秀一家三代九口和王全壮居住于此,已无多余的居住面积。因此,一向谦让的王灵秀与前夫离婚后,便与儿子孙兴一同租房居住。该房户籍在册人员为孙兴、王锦秀家三代八口(第九人史颖的户籍在外地)以及王全壮,共计十人。

 

老房拆迁 二姐意欲侵吞

 

2010年,老房所在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本是喜事一桩,却因为二姐王锦秀利欲熏心,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3年9月,该地块开始签约,王锦秀将六人召集至动迁组,商讨拆迁利益分配事宜。动迁组经办人称,王全壮由于户籍在册且居住于此,得一套房毋庸置疑;王灵秀虽不居住,但他处无房且居住困难,也可得一套房;儿子孙兴8岁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本无权得房,但考虑到户籍在册,可酌情给予一小套,但需补差价。其余三人则在王锦秀的软磨硬泡、连哄带骗下,承诺只得18万元。

 

于是,经办人应王锦秀的要求,起草了一份《承诺书》,全文如下:

共有人共同协商一致,对该房屋的补偿款,每人应得18万元,其余款项由有实际户口.实际居住人协商后,向动迁组根据有关规定购房,等选购房确定后,由购房人按实支付。

本承诺书签订后,王全修、王清秀、王全亮每人应得18万元,王锦秀、王全壮、王灵秀协商购房。

 

承诺书上满是涂改痕迹,用词、用字甚至标点符号都极不规范,表述模糊、病句连篇、歧义重重。因此,其他五位都痛快地签了字,只有王灵秀在反复琢磨,总感觉与经办人口头表达的意思有出入。与经办人确认含义时,兄姊们便在一旁不停地催促与斥责,她只好无奈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注意到日期是空白的。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这一切都是王锦秀精心策划的。

 

之后,王锦秀利用自己在被拆迁房内居住的便利,私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上述六人,共分得七套安置房。蹊跷的是,第七套已完全超出拆迁补偿款的范畴——即拆迁补偿款总额为330万元,前六套房已花去332万元。除王全壮的一套外,王锦秀一家将其余六套全部据为己有。

 

王灵秀得知此事后,便致电王锦秀理论,质问其为何不履行承诺书,王锦秀却称承诺书上写明王灵秀只得18万元。王灵秀气愤道,「不是写了协商购房吗?」王锦秀轻蔑道,「现在我不同意协商。」王灵秀大惊,这才意识到中了王锦秀的圈套。此后,王锦秀便不再接听电话,走投无路的王灵秀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两次诉讼 均以失败告终

 

从法理上讲,拆迁协议应由六位继承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故其效力存在瑕疵。于是,王灵秀母子先以确认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但出于多方面考虑,法院对此类继承人诉请拆迁协议无效的案件,十有八九是驳回诉请的,本次也不例外。二审判决下达时,已是2014年底。

 

2015年初,王灵秀母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锦秀履行承诺书,给予两套安置房。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认为王灵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诺书》的含义是给予她和儿子两套房屋,故将《承诺书》做了对其不利的解释,判决王灵秀获得一套安置房,但仅享有18万元的份额。不仅如此,在审理过程中还曾要求她垫付全部差价41万元,否则她将只能得到18万元补偿款,王灵秀只得借高利贷支付了差价。

 

山穷水尽 二审无奈撤诉

 

面对这样的一审判决,王灵秀自然不服。因为所谓「垫付」只是代为支付,且不论该差价是否应由其支付,即使应由其支付,该套安置房所需补齐的差价也是38万元,其余的3万元应由王锦秀来补足。

 

然而,王灵秀为了支付差价,已经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二审诉讼费。无奈撤诉后,为尽快还清高利贷,她只得将房屋贱卖,继续与儿子租房居住。本已打算认命的她,听说有再审程序,并且不必缴纳诉讼费,这才决定再搏一次。

 

翻阅卷宗 并未获得线索

 

我告知王灵秀即日起与动迁组或对方接触时全程录音、最好录像,以收集有利证据后,便着手研究一审卷宗。然而,数日过后,一无所获,因为证据几乎都是对方提供的。庭审笔录中虽有几处对王灵秀有利——如王锦秀自认承诺书的签订时间是9月1日而非10月1日等等——但并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所谓的法官令其「垫付」,也未记录在案。王灵秀去法院连续听了几日庭审录音,也未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唯一的突破口,是判决主文中未对孙兴的权利进行处理,属于程序性错误,应当改判。然而,改判也至多将孙兴的名字补齐,对实体权利并无影响。找不到实体上的突破口,贸然提交再审申请书毫无意义。

 

王灵秀唉声叹气道,「都怪我当时脑子被他们搞糊涂,签了这个承诺书。」我安慰道,「王姐您也别太难过,要是没这承诺书,您可能连房子都拿不到。」因为按照政策,户外产权人无权购房,仅可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近两年更是缩小到房屋评估价款。这时,我脑中灵光一闪:既然《承诺书》对她有利,何不继续挖掘呢?于是,我的目光重又回到那份布满斑点的《承诺书》。

 

以点带面 灵感不断涌现

 

我开始一字一句地拆解《承诺书》,结合庭审笔录,发现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譬如,王锦秀称18万系「通过精确计算得出」,但根据其自认的事实,即承诺书真正的签订时间是9月1日,并非落款的10月1日。而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是9月10日,换言之,签订承诺书时拆迁款明细尚未公布,根本无法计算,所谓的精确计算显属谎言。

 

随后,我的视线被「有实际户口.实际居住」这几个字吸引,并慢慢聚焦到中间那一个点上。我问王灵秀中间一点的意思是「并且」还是「或者」?她摇摇头,似乎没有听懂,并对我纠结这一点的行为表示不解。我翻开庭审笔录,试图找到有利的线索。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笔录中记载了经办人确认王锦秀家居住在此、但户籍在外地的史颖,有权获得安置房,这就表示那个点是「或者」的意思。既然户口与居住两个条件只需满足一个即可,那么孙兴也应当有权获得一套安置房。

 

以这个点为契机,我又找到了其他突破口,加之已有的共计九个。历经半月、六易其稿,一份我自认为足以引起法官重视的再审申请书出炉,理由写了七条,保留两张底牌待庭审时给对方致命一击。

 

精准打击 中院裁定提审

 

在惴惴不安中,终于等来了听证的传票,我暂时松了一口气。因为再审案件法院常以书面甚至电话形式审理,如果连开庭的机会都没有,则翻案基本无望。

 

一般二审或再审案件都是半小时结束,不会超过一小时。但这次听证进行了一上午,才审理了一半,法官也许意识到本案不同寻常,便休庭让我们等通知。2016年11月,中院裁定将本案提审。

 

缺乏证据 提审节节败退

 

王灵秀以为提审就意味着翻案,兴奋不已、连连道谢,我却开心不起来。因为除了程序性错误外,其他所谓的突破口都只是论点,并无充分的论据佐证。

 

果不其然,提审后的开庭并不顺利。双方围绕「.」的含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导致我方其他论点都未能充分说明,加之当天身体不适,对方气焰越来越嚣张,我却毫无招架之力。庭审结束后,王灵秀有些埋怨我一直纠结那个点,浪费时间、没有意义。我解释说我们没有其他证据,这个点是我们最大的突破口。她仍不能理解,我叹口气道,「要是有经办人承认孙兴有份的录音就好了……」她说,「有的,我录了的。」我激动道,「怎么不早拿出来!」她又支支吾吾,让我不要提交法庭,不知在顾虑什么。

 

听了录音,我明白了王灵秀的顾虑,因为录音里有对她不利之处,即被拆迁房屋是王锦秀将原始老房拆除后翻建的,她担心法院会将被拆迁房屋整个认定为王锦秀的财产。我忙向她解释由于产证并未变更,最多认定王锦秀贡献较大,并不会影响产权,她勉强打消了顾虑。

 

艰难取证 案件发回重审

 

我将录音整理成文字版寄送法庭后,王灵秀提起王锦秀曾经向动迁组提交过一份申请书,具体内容她已记不清,大约是王锦秀承诺拿七套房之类。虽然武断地认为没什么用,但以防万一,我仍申请了调查令。

 

我们持调查令去动迁组调取申请书时,经办人并不配合,以各种借口推脱。当时正值小长假前夕,由于过度劳累,我的身体已极度不适,王灵秀便自行与经办人交涉,我则去外地调养。

 

隔天,我正在睡回笼觉,却被王灵秀的电话吵醒:经办人同意给我们申请书,但要律师本人过去。老实说,当时我高烧不退,真的不愿回去,幸好我对当事人一向有求必应(除非确定会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便拖着病体赶回上海。

 

拿到申请书的一刻,我顿时冷汗直冒,旋即热血沸腾,烧退了一半。因为,这正是我一直在寻找的关键证据!王锦秀在申请书里明确写明,「在此次动迁中,动迁组同意我们购买肆套动迁房,但由于我们家庭人员结构复杂……共计购买7套」,并且承诺「如不履行支付差价,动迁公司有权收回两套房屋」。这足以证明孙兴的户籍对于七套安置房是作出贡献的,否则,不可能有超出拆迁总款的第七套房屋,也再次印证了「.」的含义是「或者」。此外,在一审时,王锦秀多次明确表示拒付差价,证明其已放弃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利。最终由于王灵秀支付差价,才保住这两套房屋,理应归王灵秀母子所有。

 

柳暗花明 重审大获全胜

 

有了录音和申请书的支撑,我方论点最终得到了中院的认可。2017年2月,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尽管发回重审即表示成功了一半,我仍不敢怠慢,一面申请调查令调取地块拆迁方案(方案中载明配房时考虑户口因素,经办人从一审时就拒绝提供),一面继续在繁杂的录音资料中搜寻对我方有利的只言片语。出乎意料的是,重审开庭时,经办人画风突变,在法官询问「.」的含义时,竟爽快地确认是「或者」,我们已无需多费唇舌。

 

经过若干次庭审,今年4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是已被王灵秀出售的房屋)归母子二人所有。近两年半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终于为王灵秀母子夺回了本就属于他们的利益。

 

判决书送达当天,恰逢我的律所取得执业证,双喜临门,我不禁喜极而泣……

 

后记

 

像王灵秀这样善良到糊涂的当事人有很多,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此幸运;大多是不明就里便处分了自身权利,最终导致败诉。故笔者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居民,千万不可轻易签字,尤其是在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时,最好全程录音录像,以免产生歧义后无法解释。另外,由于法院对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愈来愈严格,户籍在册人员常被某一家庭成员要求签字选定其为承租人,此时请务必小心,因为一旦签字确认,承租人即有权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甚至可能将拆迁利益全部据为己有,届时悔之晚矣;反之,承租人亦不可轻易在委托书上签字,否则,将面临同样的风险。

 

本案判决后,许多同行向我讨教经验,一些曾经颇有微词的前辈也对我刮目相看。因为我的座右铭是:把当事人的事当自己的事、誓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如今,我用它来命名我的律所,希望能够培养更多同我一样、真正为当事人着想的律师。前辈们总是告诫我,「这样不行,客户就是客户,不能把他们当朋友,更不能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可我不以为然,我认为当事人应当是律师的战友,而非敌人。事实证明,我的执拗没有错。

 

笔者2006年进入律所至今,办理的案件已有数百起,除个别白眼狼、吸血鬼外,与大部分当事人都成了朋友。他们信任我,不仅是因为专业,更是因为我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在考虑。若非如此,本案中那份感觉「没什么用」的申请书,也许仍旧不会被调取;如果一审时能够调取的话,可能就不会败诉。有些律师被当事人的投诉弄得焦头烂额,我独立执业以来从无这种困扰。无他,惟「真」尔——怀有真知、行事认真、待人真诚,当然,该有的底线必须守住。只有行得端正,方可走得长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